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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姓氏变更的误区

时间:2022-12-07 12:30 来源: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点击:

 

    男方与女方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照顾,期间女方想变更孩子的姓氏,男方不同意变更,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支持女方的姓氏变更请求?
   
   分两种情况:

    第一,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女方自己的姓氏;
    第二,女方再嫁他人,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
    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以及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权变更孩子的姓氏的权利。

     但是离婚后未经男方同意,孩子的姓氏变更不能随意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子女姓氏改为继母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综上,女方变更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时,应当经过男方(生父)同意,否则法院判决要求恢复原姓氏。但是,如果改为女方自己的姓氏时,不需要经过男方同意即可自己变更,且不需要男方或者户主一起申请变更。同时,孩子姓氏改为女方姓氏之后,男方不得因此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1016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1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都匀律师

本文作者:林安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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