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关于“醉驾”犯罪的不起诉、缓刑
时间:2020-11-19 22:17 来源: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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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林安顺律师提示:贵州省没有第(三),但有紧急就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
的会议纪要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黔南交通事故律师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
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都匀律师
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会议纪要
19、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下列情形属从重处罚情节: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他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小区、学校附近、城市闹市区等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驾驶的;(四)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大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有殴打、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贿赂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或者伪造证据、让人顶罪、哄闹冲击司法机关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八)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九)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20、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时,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拘役以上确定基准刑。
21、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般按刑期每增加拘役一个月,罚金增加1000元确定。
22、醉酒驾驶汽车,有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也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未成年人、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身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并获取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宽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23、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行为人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标准可以进一步放宽。
24、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克以下的;(2)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3)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的; (林安顺律师提示:该情形的适用必须是真实的,如有伪造事实,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刑) (4)具有未成年人、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身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经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5、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本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
(1)在居民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停车区域场所挪动车位的;(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3)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无其他乘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贵州都匀律师
26、因紧急避险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法定不起诉。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一、危险驾驶罪
……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贵州省并没有隔夜酒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七、关于量刑
16.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贵州黔匀律师:全篇只有江苏省适用减半个月的特例)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9.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八、关于缓刑的适用
2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
六、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标准问题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考虑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把握以下倩节,切实贯彻宽产相济刑事政策,作出区别化的正确处理:
1.行为人醉酒程度;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目的;
3.机动车类型;
4.行驶道路、行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距离;
5.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6.行为人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
7.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
8.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
9.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含130mg/100ml),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外:
1.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2.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贵州都匀律师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损伤或者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仅造成自身损伤或本人财产损失的除外;
4.驾驶载有乘容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5.在人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驾驶的;;
6.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8.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9.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度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13.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含200mg/100ml),认罪、悔罪,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四)因急教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可以适当从宽掌握定罪量刑标准,在综合考虑本条第(一)项所列情节后,作出以下区别处理: #贵州律师黔南律师都匀律师
1.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
2.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缓刑】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贵州律师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免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都匀律师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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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各省两高院
本站整理摘录:林安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