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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使命

时间:2016-04-30 00:02 来源: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点击:


回归使命:律师的“实践”之责》之序

       以律师职业属性的驱使,其行为的事务主义趋向,在面对“伪实践”的指责时,也许会感到诧异,因为在“世俗”行为中我们会对自已就事论事的态度和做法感到充满自信,自信来自于被一大堆事务填充的“自我”,会有这样真实的负重,决无飘浮之感,而是脚踏实地的举步维艰,但是,我们对自已和对别人完全做到了“诚实”吗?看来并非如此。也就是对于法律,它的不完善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但我们能够对此而行“不忠”之事吗?忠实于法律的要求并不是一种与我们“实际”需求格格不入的东西,因为律师职业本身就来自于法律这个须臾不可离的“母体”(离开法律,律师还是“律师”吗?)


       我们“很现实”的做法,也许从来没有被怀疑过,但无疑是一种遗憾,因为在这种状态中,那个真实的“自我”在沉睡着。虽然我们就是在睡觉时,也是让手机开着,就是做梦,也会在一些难终他人之事的杂乱中纠缠,那种来自于感性的一缕柔情,如小号在一大堆炫目的嘈杂乱飞的音符中,一声气息绵长的抒情乐句,有这样久违的感觉,象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歌手蔡琴所唱的那首点醒人生主题的歌,如聆听往日旧景中故人的轻语:“是谁,在敲打我的窗?”,它们犹如偶然的雨滴那样闪亮,穿透尘封已久的日子,让心灵在若有似无中,领受被轻轻地打湿时的觉悟……

       我在很不经意的情况下,翻了一本散文集,读了一段句子:“我一边散步,一边留心看叶子的色泽和特征,山峦那迷梦一样的紫色,冬天的枝干的绝妙的边线,以及遥远的地平线的暗白色的剪影,那时候,我便本能地意识到了自已。”<1>回翻到前面看,才发现作者是丘吉尔,大名鼎鼎的二战时期英国的战时首相,滔滔不绝的雄辩家和政治家,雄狮般的人物,竟有如此精确细致的对自然枝叶敏锐的触觉,很难以想象,由此,我们会从“很现实”的踏实之中“失落”,发现自已也许“活了四十多岁,除了用普通的眼光看待世事以外,从未留心过这一切,好比一个人看一群人,只会说‘人可真多呀’一样”<2>。

       写这样一本书,也就是将许多话写在纸上,与通常状况下有所不同的是,不必顾及场合,因为在某些场合,我们说某些话,是会很不合时宜的,但在纸上写,便没有这样的感觉,然而,这种失去“场合”制约的话,有什么用呢?这样的问题也许是出自于我们做律师的第一信条,即我们每做一件事,如办个案子,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言,都必须是有用的,是这样的信条在让我们从中难以解脱?

也可能是我们心甘情愿地认为自已无须从中解脱。似乎我们对自已的这种务实的态度,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当有一天我们发现自已“活了四十多岁”的时候,某种也许是稍纵即逝的念头会“闪过”:我和一大群人一样感叹:“人可真多呀”,于此,会有一丝的不甘吗?
       如墨西哥诗人帕斯的诗《诗人的墓志铭》中所言:

       他要歌唱,
       为了忘却,
       真正生活的虚伪;
       为了记住,
       虚伪生活的真实<3>,

       律师是不会去歌唱的,但我们在“真正生活中的虚伪”,会被意识到吗?为此,我们曾经毫不怀疑自已和他人之事的真实,以现实所套牢的自我,认为是被自已所把握住的,但有一天这一切会改变,也就是当我们发现已“活过了四十多岁”的时候,联想到生命做为物质的个体,终将消失,我们会对那种曾经自信的“真实生活”感到怀疑,它被指责为“虚伪”,是在于我们以此伪装了个人内在的精神存在。

       是的,不论怎样掩饰,我们都不可能将自已等同于机器那样的“真实”,因为人的意识存在是无可否认的。

       也许我们在有些时候,是否“虚伪地生活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不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联;忠实于法律,却不得不在有些时候迎合甚至出于某种目的“制造”对法律的“曲解”,而以“个人观点”来否认“正确性”的存在?市场有关财富最大化的规律,是这样真实和无可辩驳地支配着行为,会让我们总是以个人经历所形成的经验积累的旧眼光来看待一切,但不论怎样,我们都难以否认世界的创新,和回避对这种创新是因何而来的追问,它们是这样挥之不去,直至我们陷入迷失自我的尴尬境地。

       我们是这样地矛盾,尽管以律师职业的要求,需要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避免自我矛盾的出现。因为矛盾会导致对自我否定的结论,如同我们在法庭上的发言中,试图尽力表达的是,对某一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自已的观点是正确的一样,而法律在“普通的眼光”中的意思表达,并不会让我们满足,但这与现实中自我追求的“真实生活”是这样格格不入,我们十分推崇的“真理”是别人有高档轿车,为什么我不能有呢?这个问题会在一片赞同之声中,让个人行为显得这样“踌躇满志”,而这个目标似乎让我们不屑于任何与此无关的说教,除了有关于此话题外,对自我和世界其它部份存在,是这样熟视无睹,但这并不能否认那些在此之外的“真实”,会以若干具体的细节羁绊,让我们难以脱身,我们必须在它们的规则之内前行,是它们在揭示出我们对“真理”认识的虚妄。

       是的,似乎我们没有想到,如此实际的世俗追求,其实是一种“虚假的生活”,这只是在于个人行为不可能脱离“主观意识”的控制,难道我们能够否认对“世俗”生活的追求,可以不受 “精神意志”的支配吗?

       在本书中,议论的中心问题在于从两个不同角度所做的假设,即以“世俗”追求的“真实”,和以“崇高”所企求的“真理”,它们都有可能导致对现实行为正确认识的岐义,而那种试图探求有关于此的“正当行为”的结论,其实仅只是在于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需要不断地以“实践——认识——再实践”来创制,这样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然而又回到客观现实中去的过程,是认识和行为相同一的过程,因为我们并不能割裂开任何一个行为中认识和行为的关系。

       “事务主义”趋向无论是表现为“经验”至上(以“经验”代替认识),或“实用”为要(以“行为”去省略认识),都是对自我和现实缺乏负责精神和“劳动”态度的做法,而有关于此引出的“整体”和“个人”的关系,从“实践”的主体关系上,反映出两条认识路径,是如此地容易让人迷惑,那种“整体”行为规则即等同于个人行为必须的“要求”,和个人视“整体”为“虚无”的自行其事,在“形而上学”观念的僵化驱使下,导致了各自分立的“绝对”,并因此而自称其指导下的行为,代表了“实践”的全部含意,以为自已确实摸着了“过河”的“那块石头”,但这种感觉其实是“真实的虚伪”,因为“整体”的感觉和“个人”的感觉,只有统一起来才是“真”,它们既被强调为不同,又应被认识为同一,如同我们不能仅只指责律师个人行为中的“拜金主义”,是完全错误的一样(至少对市场中财富最大化规律的遵从,是对的),我们同样不能置律师的“理想主义”于不顾(个人的出路在于整体的存在必须符合未来的要求),虽然我们不能说有关于“我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们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意义置于谋生的意义之上”<4>的“律师执业誓词”,是有关于“整体”与“个人”行为规则“同一”的体现,但至少在有关于“个人”行为规则中的“生存追求”,与对“职业意义”追求“整体”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的强调,肯定了它们之间应有联系的“现实”之径的存在,是一个“不断”调整自已行为的过程(不是一个起点,更不是一个终点),对此保持“不偏不倚”的做法,就是“实践”给我们所出的难题,我们所有的全部努力,就是要去不断破除因“整体”与“个人”的认识“分立”而带来的认识困惑,并因此而完成“实践”之责。

       以此为序,却为言之难尽其善,而不胜惶恐。
 
       范一丁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1>引自《(世界卷)最美的散文》  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   北京出版社  2007年版 P90
<2>参见前注<1>P90
<3>引自《诺贝尔文学奖文库》 (诗歌卷)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8年版 P400-P410
<4>“美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部律师执业誓词”,来自于中国律师执业网http://www.china-lawyer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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